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钧亚动态|我所覃春姣律师获赠锦旗

作者:钧亚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6-08-19 18:00:00点击:1



近日,我所覃春姣律师成功办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尽心尽责的执业担当,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收获当事人沈女士赠予的致谢锦旗,锦旗上书“专业敬业 法律精湛 尽心尽责 律师楷模”十六字箴言,字字饱含温情,句句彰显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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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JUN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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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入职后,公司仅通过微信向其发送了电子版合同文本。劳动者对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社保缴纳等核心条款提出异议,公司回复需待领导商量后再行回复。此后双方始终未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公司亦未与劳动者签订纸质版书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公司存在拖欠工资行为,劳动者遂以未签合同、拖欠工资、未缴社保等为由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至解除之日双方仍未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


仲裁阶段,公司主张电子版合同即为有效书面形式,仲裁委据此认定劳动合同已成立,未支持劳动者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劳动者不服裁决,委托覃春姣律师代理,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


一审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纸质版书面劳动合同,此事实双方无争议。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电子数据文本虽可视为书面形式,但需以双方达成合意并以可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方式固定。公司虽发送了电子版合同,但劳动者并未作出同意合同内容的承诺表示,未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亦未打印签名后回传,不符合签订电子劳动合同的通常行为模式。相反,劳动者在协商阶段对核心条款明确提出异议,双方系因条款协商未成而未签订合同,不属于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签。在此情形下,公司未依法终止劳动关系或补签合同,而是继续用工,应承担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法院据此支持了劳动者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现已拿到判决确定的补偿,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一面锦旗承载当事人的由衷谢意,既是对覃春姣律师专业能力与服务态度的高度认可,同时也激励着广西钧亚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继续坚守执业初心,用心办好每一起案件,以专业法律服务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破产业务团队介绍

JUN YA

本所作为编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二级破产管理人,具有丰富的破产案件相关经验及成熟的办案团队,可为企业的破产重整与清算提供全方位专业的法律服务。目前团队内现有专职律师14人,实习律师2人,外聘专家3人,具有完善的内部分工机制与办案机制,以及具备对代理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金融投资机构、管理人等不同主体的多元化专业能力,曾以近全胜的战绩为意向投资人成功拿下重整投资项目。熟悉企业破产重整、清算业务的全流程,可为企业的破产重整与清算提供全方位专业的法律服务,更有成功完成破产项目衍生诉讼、仲裁案件的经验与能力,涉及破产业务领域涉及房地产、投资等多个行业。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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