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茧录|债权人申报破产债权操作实务详解
破产程序中,进行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自身权利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步骤,也是从根本上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有效手段。对于那些首次参加申报的债权人来说,可能还不是很了解该如何进行以及注意事项。
一、债权申报
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除职工债权外,其他债权人必须通过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方式,主动参加破产程序、行使权利,才有机会获得清偿。
(一)前期准备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行使表决权及分配请求权的基础,债权审核是管理人履职工作中的核心事项。因此,做好债权申报与审核的准备工作十分重要,有利于顺利推进破产程序进程。前期准备工作是后续高效、顺畅完成债权申报的必要条件。
具体来说,管理人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准备债权申报的相关文件、确定债权人的申报地点及申报期限、与人民法院商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等,其中,对于管理人需准备的申报文件,我们列举如下:
编制债权申报文件 | |
文件 | 内容 |
《债权申报须知》 | 债权申报主体及方式、申报时间、申报地点、申报条件、申报所须提交的材料以及风险提示等 |
《债权申报表》 | 债权人基本信息、债权基本信息、债权形成基本情况等 |
《债权申报材料清单》 | 列明债权人提交的文件名称、份数、页数、材料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
《债权申报证据清单》 | 债权基础文件、债权人的支付凭证、债权人请求偿债的证明、财产担保证明、债务人已偿还部分债务的证明、法院及仲裁机构文书等文件等 |
《送达地址确认书》 | 确切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 |
(二)通知公告
破产法规定应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5日内通知、公告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通知系管理人履职的重要事项之一,因此,管理人应当穷尽各项措施通知债权人申报,避免因未通知到债权人而引发管理人履职纠纷。有关通知公告的流程及注意事项归纳如下:
通知公告的要点 | ||
事项 | 要点 | |
公告 | 公告途径 | 1.企业破产重整网;2.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3.微信公众号等公众平台 (具有公告作用但是不能作为唯一公告途径)。 |
公告内容 | 1.申请人、被申请人名称;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4.管理人的名称、地址;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7.其他。 | |
公告截止时间 | 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 | |
通知 | 确认已知债权人 | 通过债务人会计账册、债务清册、财务报告、清算报告、审计报告、裁判文书等 |
通知途径 | 1.直接送达;2.邮寄送达;3.以电子邮件、微信、网络通讯工具等债权人确认的其他方式; | |
通知材料 |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决定书和受理破产案件公告;2.债权申报须知;3.债权申报通知书;4.债权申报应提交材料清单;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6.授权委托书;7.债权人基本信息确认书;8.债权申报表;9.债权申报证据清单等 | |
债权申报期限 | 自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三)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对于债权人来说同样至关重要,不仅关乎着其债权是否能够被认定,同时决定了其在破产程序中的授权机会。
1.哪些债权可以申报
一般来说,债法中的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均可以进行申报。
此外,除了上述一般债权,还存在着一些特殊情况,这些债权不符合一般破产债权的申报规则,或在申报之时尚未确定,但为了保障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亦被允许申报债权。这些特殊情况包括:
(1)未到期债权;
(2)附条件、附期限债权;
(3)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4)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已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求偿权;
(5)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对未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将来求偿权;
(6)连带债权人可由一人代表全体债权人申报,或共同申报;
(7)债务人是连带债务人时,债权人可以分别向所有债务人的管理人进行申报;
(8)受托人不知债务人破产而继续处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请求权;
(9)管理人或债务人依据破产法解除合同,合同对方当事人因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10)付款人对债务人出票的票据付款或承兑产生的请求权;
(11)债权人逾期申报的债权。
2.申报注意要点
债权人在申报时有哪些注意要点呢?我们总结归纳如下,希望能够帮助债权人顺利完成债权申报,并有效实现债权。
债权申报的注意要点 | ||
事项 | 要点 | 后果及补救 |
申报时间 | 收到申报通知后,首先确认申报期限,在期限内寄回申报材料 | 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需承担管理人因审查补充申报债权而产生的费用 |
申报金额 | 1.以法律文书、债权文书约定或确定的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 2.计息至破产申请受理日 (包括利息、罚息、迟延履行违约金、滞纳金、迟延履行加倍利息) | 管理人将依法重新计算后调整 |
银行账号 | 户名与债权人名称一致 | 避免造成转账错误 |
特殊情况 | 切勿遗漏特殊债权的申报 | 如有疑问,及时向管理人或专业律师咨询 |
(四)接收及登记
债权申报材料系管理人有效认定债权的基础,管理人应当合理接收、妥善保管并登记造册,不仅有利于后续债权审查及债权人会议的表决,同时也可方便利害关系人查阅。
管理人在收到申报材料时,只需进行形式审查,凡是符合形式要件的债权,就必须登记。关于材料的接收及登记造册的具体事项,归纳总结如下:
事项及流程 | 内容及要点 |
接收书面材料 | 若债权人拒不提供书面申报材料,视为未申报 |
检查材料是否齐备 | 如不齐备,通知债权人补正或指导其填写 |
形式审查 | 债权人主体资格、文件完整性及规范性、证据材料、债权人信息 |
登记造册 | 形成《债权申报登记表》 |
(五)调查与公示职工债权
对于职工债权,不需要职工主动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予以公示。管理人调查职工债权的主要内容及流程归纳如下:
事项 | 内容 | 处理途径 |
基本情况 | 1.职工姓名及人数;2.工龄;3.工资;4.职务;5.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6.劳动合同签订情况;7.拖欠职工工资、垫付款情况;8.职工拖欠、占用债务人资金实物的情况;9.个人部分的社保缴纳情况;10.职工工伤、职业病、重大疾病;11.抚恤人员情况;12.其他。 | 1.通过财务账簿、人事资料、考勤记录、访谈债务人等;2.向社保、公积金、残疾人就业保障劳动仲裁委等机构发函。 |
公示《职工债权清单》 | 职工债权的姓名、年龄、工作岗位、工作年限、月平均工资、欠费费用总额等 | 在债务人办公场所公示,注明公示期限及职工异议方式 |
职工异议救济 | 不认可《职工债权清单》的记载 | 向管理人提出异议,要求更正;若职工不认可管理人处理办法,向法院提出职工债权确认之诉 |
(六)交付成果
在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收登记后,应当形成《债权申报登记表》,作为管理人后续对于各类债权进行实质审查的依据。登记表可按照债权的性质进行分类登记。
二、债权审查
债权审查是管理人最为重要的工作之一。具体来说,管理人在将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后,应对债权申报登记册内的债权进行实质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制作《债权表》,交由债权人会议核查。
(一)一般债权
管理人对于一般债权,主要审查其主体、事实与证据、金额、时效、性质、是否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等内容。管理人在审查一般债权的注意要点归纳如下表:
类别 | 审查要点 | |
主体 | 债权人主体 | 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由他人代为申报 | 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 |
继受取得债权的 | 需审查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是否真实有效 | |
依据 | 合同 | 审查是否合法有效 |
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 审查法律文书的真实性、效力、送达情况等 | |
仲裁裁决书 | 审查仲裁条款的效力、仲裁事项、仲裁范围等 | |
收款收据、对账确认函、转账凭证、借条等 | 材料的真实性、是否有其它佐证 | |
时效 | 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执行时效 | |
金额 | 本金 | 按生效法律文书或债权文书所载,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
利息 | 利息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日;利率按合同约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的,但不得超法定上限;双方有减免利息约定的,从其约定;约定不明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8月19日之前)或者 LPR(2019年8月20日之后)计算; | |
汇率 | 外币债权,按破产受理日的市场汇率中间价折算 | |
类型 | 侵权之债 | 侵权行为是否违法、损害事实、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债务人过错 |
不当得利之债 | 债务人受益及债权人受损的因果关系、债务人受益是否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若发生在破产受理日后,属于共益债务 | |
无因管理之债 | 管理事务、债权人有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若发生在破产受理日后,属于共益债务 | |
担保抵押 | 一般担保 | 担保是否合法、是否办理登记;同一财产有多项担保的,其受偿顺序;担保财产价值 |
可撤销情况 | 受理破产前一年内,对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的财产担保 | |
以不动产抵押 | 建筑物的抵押及于其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不及于其上的建筑物 |
如果申报的债权有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生效法律文书作为依据,管理人应尊重生效法律文书,如果没有足以推翻这些司法文书的事实或证据,管理人直接按文书确定的内容予以确认。如审查发现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或者存在当事人虚假诉讼情形的,管理人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撤销生效法律文书,再重新确定债权。
(二)特殊债权
前文在债权申报部分,我们介绍了一些特殊债权,此处亦归纳总结了管理人对于这些特殊债权的审查要点:
类别 | 审查要点 |
未到期债权 | 视为到期。 |
诉讼、仲裁未决债权 | 待法院、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根据判决或裁决情况认定。 |
附条件、附期限债权 | 附生效条件:先行提存,如最后分配公告日时条件成就,分配给债权人,否则分配给其他人; 附解除条件:先行提存,如最后分配公告日时条件不成就,分配给债权人,否则分配给其他人; 附开始期限:均视为到期; 附终止期限:破产受理时所附期限未到的,属于破产债权。 |
逾期申报的债权 | 同样进行全面审查;把控申报时间与已分配的情况。 |
继续履行委托合同产生的债权 | 委托合同是否成立;受托人是否不知债务人破产事实,或虽知但为了债务人利益而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 |
因票据付款或承兑产生的债权 | 出票人是否为债务人;付款人继续付款或承兑的原因;付款或承兑的金额。 |
连带债权 | 一人代表全体债权人或共同申报的,认定为一笔债权。 |
值得一提的是,这些特殊债权往往具有不确定性,管理人将对其暂缓确认,待具备条件后再予以确认。
对于暂缓确认的债权,首先其表决权受限,由法院临时确认一个债权额,债权人依据临时债权额来行使表决权;其次在分配上,一般由管理人先将分配额进行预留或提存,并根据后续确认结果,将预留额分配给该债权人或其他债权人。
(三)工作流程
管理人应按照如下流程审查债权:
1.初步审查:管理人对债权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告知债权人;
2.债权人确认:债权人将意见回复给管理人;
3.异议复核:如债权人异议的,管理人应及时复核,将复核意见回复给债权人,并告知债权人如仍有异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4.审查确认:最终形成《债权表》,成立和不成立的债权都应编入表中,债权表中应将债权区分为应予确认、暂缓确认、不予确认三种类型。
三、债权确认
经申报的债权在管理人审查结束后,需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法院裁定确认后,债权人方能在破产程序中取得债权人地位,行使表决权、分配权等权利。根据债权是否存在异议,债权的确认可能通过如下两种程序完成:
(一)无异议债权——非诉程序
对于债务人、债权人均无异议的债权,在债权人会议核查通过后,由人民法院直接裁定确认。
(二)异议债权——诉讼程序
债务人、债权人有异议的债权,异议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经法院审理后,异议成立的,按裁决结果确认债权;异议不成立的,按管理人的原审查结论确认。需注意的是,异议人寻求管理人解释和调整是提起确认之诉的前置必要条件。
综上所述,破产债权经认定后,债权人获得参与破产程序的资格并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这一结果既是债权申报与审查流程的终点,更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维护自身权益的起点。通过在债权人会议中发声表决,债权人得以参与债务人财产处置、重整计划等核心事项的决策,既确保了破产程序的民主性与公正性,也让债权清偿的顺位安排、财产分配等关键环节在各方监督下有序推进,最终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推动破产程序实现 “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 的立法初衷,为市场经济中资源的合理调配与市场秩序的稳定提供制度保障。
破产业务团队介绍 JUN YA 本所作为编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二级破产管理人,具有丰富的破产案件相关经验及成熟的办案团队,可为企业的破产重整与清算提供全方位专业的法律服务。目前团队内现有专职律师14人,实习律师2人,外聘专家3人,具有完善的内部分工机制与办案机制,以及具备对代理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金融投资机构、管理人等不同主体的多元化专业能力,曾以近全胜的战绩为意向投资人成功拿下重整投资项目。熟悉企业破产重整、清算业务的全流程,可为企业的破产重整与清算提供全方位专业的法律服务,更有成功完成破产项目衍生诉讼、仲裁案件的经验与能力,涉及破产业务领域涉及房地产、投资等多个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