钧衡析|关于合同纠纷案件中“背靠背”条款效力的探讨
在当代商业交易中,合同作为确立各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书,其重要性显而易见。然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多种因素导致的争议时有发生。“背靠背”条款作为一种特定的合同约定,在建筑工程、大规模商品交易等合同中频繁出现,其法律效力一直受到广泛关注。
尤其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背靠背”协议的有关批复后,更是引起了广泛谈论。本文旨在深入分析“背靠背”条款的定义、法律属性、效力判定以及司法实践等关键方面,以期为解决合同争议案件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背靠背”条款的定义与类型 JUNYA
(一)定义
实务中常说的“背靠背”条款,又称“背靠背付款条款”,是合同中约定的特殊付款安排:付款义务方履行支付义务的前提,是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实际收到款项。这种条款的设计初衷,本质上是把下游供应商或施工方推到了风险前沿,原本由付款方承担的第三方付款不确定性,被转移给了合同相对方,从而缓解自身的资金周转压力。
(二)类型
从商业实践来看,“背靠背”条款在产业链上下游交易中颇为常见,主要集中在以下领域:
建设工程领域是这类条款的高发区。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签订合同时,常会约定“发包人付足工程款后,再向分包商支付款项”,这在土建、安装等分包合同中尤为普遍。
大宗贸易领域则呈现另一番景象。中间商为规避垫资风险,常与上游供应商约定 “下游买家支付全款后,再结清上游货款”,这种模式在钢材、化工原料等大宗商品交易中屡见不鲜。
二、“背靠背”条款的法律性质 JUNYA
关于“背靠背”条款的法律性质,学术界与实务界持有不同见解,主要分歧在于其是否属于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首先,有学者主张“背靠背”条款本质上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除非其性质不允许附条件。附有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在“背靠背”条款中,第三方的付款情况构成付款义务方履行合同的条件,仅当该条件实现时,付款义务方才需履行合同义务。
其次,存在一种观点认为“背靠背”条款应被视作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除非其性质不允许附期限。附有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生效。”然而,鉴于“背靠背”条款中的条件(即第三方付款)并非必然发生,且具体时间难以预知,将其视为附期限条款在逻辑上存在障碍。
最后,一种折衷的观点认为,综合考量,“背靠背”条款更适宜被视作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第三方是否付款及其付款时间的不确定性,符合附条件条款的特征。同时,将“背靠背”条款视为附条件条款,更有利于保护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防止付款义务方滥用条款规避责任。
三、“背靠背”条款的效力认定 JUNYA
(一)法律依据
判断“背靠背”条款效力的核心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即民事法律行为需满足“行为人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三要件。该规定为司法实践中审查此类条款效力提供了基础性框架。
(二)司法实践中的分歧
司法实务中对这类条款的态度呈现明显分化。部分法院认为,只要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定其有效。例如在一些大宗贸易纠纷中,法院常以“商人应自负交易风险”为由支持条款效力。
但也有法院持否定态度,认为此类条款将付款风险完全转嫁给下游方,实质是利用优势地位设置不公平条款,违背公平原则,应认定无效。这种观点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更为常见。
(三)最高法的最新立场
针对实践中裁判标准不一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7日发布的《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1号)给出了明确指引。该批复指出,在建设工程施工、货物或服务采购中,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的“背靠背”付款条款,因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不得设置不合理付款条件”的强制性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应认定无效。
(四)无效后的处理规则
在确认“背靠背”条款无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参照行业规范及双方的交易习惯,审慎地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若双方对欠付款项的利息计算标准已有明确约定,则依约定执行;若约定违法或未作约定,则应依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所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计算利息。若大型企业主张合同价款已涵盖逾期付款的补偿,并以此为由请求减轻违约责任,经法院审查该抗辩理由成立时,可予以支持。
四、“背靠背”条款的合理性分析 JUNYA
(一)转嫁风险与资金压力
从表面上看,“背靠背”条款似乎为付款义务方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风险转嫁机制,使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资金压力。这种条款通常意味着,当付款义务方与上游供应商签订合同时,会将与下游客户的合同条款“背靠背”地应用到上游合同中。这样一来,付款义务方在面对上游供应商时,可以将下游客户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风险转嫁给上游供应商。然而,这种转嫁机制往往以牺牲合同相对方的利益为代价,导致合同关系中的不公平现象。具体来说,合同相对方可能会发现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了额外的风险,或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和潜在损失。这种显失公平的情况不仅可能损害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对整个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和信任基础造成负面影响。
(二)中小企业的弱势地位
在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中小企业通常发现自己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由于资源有限、规模较小,这些企业在与大型企业进行谈判和协商时往往缺乏足够的议价能力。这种不平等的谈判地位使得中小企业在争取交易机会时,不得不屈服于一些不合理的条款和条件。例如,他们常常被迫接受所谓的“背靠背”条款,这些条款往往对中小企业极为不利。此外,这种不平等的交易条件还进一步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大型企业通过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巩固了自身的市场地位,而中小企业则在不公平的条件下艰难生存。长此以往,市场资源将越来越向少数大企业集中,中小企业的发展空间将被进一步压缩,整个市场的创新活力和竞争力也将受到负面影响
(三)信息不对称与风险负担
鉴于信息不对称的现状,中小企业往往难以迅速掌握大型企业与第三方之间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这使得它们难以有效控制来自第三方的付款风险。因此,让中小企业承担第三方付款无法实现的风险,显然与合理分配风险的原则不符。
综上所述,“背靠背”条款的效力认定从来不是单一法律条文的机械适用,而是游走于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之间的利益平衡艺术。司法实践中,既要审视条款订立时双方的真实合意与地位差异,也要锚定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底线,尤其在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中,更需通过穿透式审查防止优势方滥用风险转移机制。唯有将个案具体情境与市场秩序维护相结合,才能在保护合法交易预期的同时,遏制不公平条款对商业生态的侵蚀,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经济社会效果的统一。